以法治力量守护幸福“夕阳红”
以法治力量守护幸福“夕阳红”
  • 发布日期:2025-08-05
    来源:武汉人大
    作者: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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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90岁以上5元一份,65岁以上10元一份,65岁以下16元一份,20道家常菜每天不一样。”走进东湖高新区关东街关山社区幸福食堂,不少老年人正在安心地用餐。今年78岁的邱奶奶是这里的常客。她说:“孩子在外地工作,这里解决了我的吃饭难题!食堂工作人员看我行动不便,还会搀扶一下。”

如今,在武汉这样的幸福“食”光越来越常见。截至2025年3月,全市老年人供餐点已达800多个,中心城区老年助餐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城区的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也在持续提高。

现实背后,离不开高质量立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5月29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旨在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养老服务工作,推动构建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全市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敬老养老助老 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武汉市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截至2024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人已达230.43万人,老龄化率24.08%。

因此,出台《条例》正当其时、十分必要。纵览《条例》全文,浓郁的人文关怀跃然纸上。

《条例》强调,养老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市场运作、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和养老服务产业协调发展。

同时,《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编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同时还分工细化了民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做好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为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条例》规定,每年的重阳节当月为本市敬老月,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广泛开展关心、帮助老年人的宣传教育活动。


高标准规划建设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共十一章八十二条,按照总则、规划与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扶持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的逻辑主线布局条文。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可谓细致入微,处处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如规定每个区至少配置一家政府投资兴办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置一家具备机构照护、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每个社区(村)至少配置一家养老服务网点。

又如,规定新建住宅项目应当按照省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条例》还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在深化医养结合上,《条例》鼓励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设施邻近或者同址设置。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本市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加强对养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居家+社区+机构” 多元养老服务协调发展

“帮助今天的老年人,就是帮助明天的自己”。面对老人需求多元化的情况,《条例》注重激励政府、社会、志愿者、家庭的力量,对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分别设立专章,具体细化有关规定。

针对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家政企业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照护、定期巡访、紧急呼叫等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给予其护理假。

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明确推动社区实现下列养老服务功能: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日常生活服务;提供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提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或者运营集合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功能的养老社区。

围绕机构养老服务,《条例》要求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优先接收下列人员: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老年退役军人,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条例》出台后,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解读,增强政府部门、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统筹推进《条例》的各项规定“飞入寻常百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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