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明日起施行 织密法制“保障网” 托起幸福“夕阳红
《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明日起施行 织密法制“保障网” 托起幸福“夕阳红
  • 发布日期:2025-08-01
    来源:武汉人大
  • 字体:
    [ ]

《武汉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25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养老工作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党中央高度重视养老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养老服务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武汉市是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同时还承担着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养老机构远程医疗试点等多个国家级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形成了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近年来,武汉市老年人口数量和比例持续增加,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养老服务发展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和新挑战。

制定条例,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总结固化武汉市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经验成果,解决养老服务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十一章八十二条,全方位构建起符合武汉实际、满足多元需求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为实现“老有颐养”美好愿景提供了坚实法制保障。

一、坚持系统观念,构建协同共治格局

养老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是重要的民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各尽其责、协同推进。条例明确了养老服务的各方责任,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养老工作机制。

(一)突出政府主体责任。条例突出了政府“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责定位,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编制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并公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定期研究分析养老服务发展状况,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条例还对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养老服务相关职责作出了规定。

(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条例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投资兴办养老机构。

(三)强调家庭养老义务。条例规定,依法负有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的子女、配偶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协助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

二、统筹规划建设,夯实设施硬件基础

养老服务设施供需不平衡、规划布局不够科学是武汉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作出了回应。

(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一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辖区内落实。

(二)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条例规定,本市根据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口及其需求、服务半径和便利性等因素,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每个区至少配置一家政府投资兴办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街道、乡镇至少配置一家具备机构照护、日间照料、上门服务等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每个社区(村)至少配置一家养老服务网点;辖区面积较小或者户数较少的街道、乡镇,经所在区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与邻近街道、乡镇统筹配置养老服务综合体。条例明确,新建住宅项目以及已建成居住区应当按照省规定标准的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三)明确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方式。条例规定,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条例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农民房屋、校舍、厂房、公共设施等资源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三、构建多元体系,满足分层分类需求

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一)明确居家养老的基础地位。条例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家养老保障措施,为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等提供支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赡养人、扶养人的探亲假、护理假予以保障。此外,条例还支持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改造。

(二)夯实社区养老的依托作用。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以及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条例还明确加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三)发挥机构养老的专业支撑作用。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建设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等特殊老人群体。同时,条例还对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内容、责任义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市场。

(四)适应医养康养的多元养老需求。条例支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护理技术、转诊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本市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明确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开设挂号、就医等服务绿色通道。此外,条例还对发展康养产业作出倡导规定,更好地兼顾老年人养老的共性和个性需求。

四、加大扶持保障,激发发展内生动力

条例整合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服务的保障措施规定,从补贴优惠政策、人才队伍建设、信息科技保障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为养老服务发展注入动力。

(一)完善养老服务补贴优惠政策。条例规定,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建设、运营等补贴和税收优惠,使用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安装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收费。条例还规定,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条例明确,养老护理员享受岗位补贴,在入户、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均等普惠性政策;在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其他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进修轮训、继续教育等待遇。

(三)积极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发展。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养老服务供应链平台,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以及服务推广目录,扶持安全防护、照料护理、健康促进、情感关爱等领域的智能产品、服务及支持平台,推动社区嵌入式、中心辐射式、统分结合式智慧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五、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老人合法权益

条例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强化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全面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条例规定,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现场检查,健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制度;公安、民政、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服务领域违法行为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举报投诉制度。同时,条例还加强对养老服务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二)明确养老服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例结合养老服务领域存在的多发问题,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侵占、损坏、擅自拆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拒绝赡养、扶养老年人,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依法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护桑榆晚,情暖夕阳红。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武汉市养老服务步入规范化、法制化新阶段。随着条例的实施,武汉将织就更密、更牢、更温馨的养老服务法制保障网,为全市老年人托起更加安心、舒心、有尊严的晚年生活。


0

版权所有: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WHRD.GOV.CN 2023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鄂ICP备13016931号-1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1682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