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5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25日公布,自8月1日起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考察湖北武汉,对武汉科技创新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寄予殷切期望。加快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武汉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武汉服务国家发展的重大历史使命。制定《武汉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又是总结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工作经验的现实需要,也是提升科创中心建设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对于将我市科教人才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分为八章,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创新主体与创新活动、创新人才、产业创新、科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环境、附则,共五十七条,为我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法制保障。
一、明确建设目标和原则,完善科技创新管理体制
(一)确定建设目标。条例根据国家对武汉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定位以及湖北省战略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将武汉建设成为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要素集聚、创新环境优良、开放包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支撑中部、辐射全国、融入世界的创新增长极,为科技强国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明确建设原则。条例规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遵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开放合作与自立自强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
(三)完善管理体制。条例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对科技创新投入、区域协同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等作出规定。
二、突出规划与建设重点,加大支持保障力度
(一)突出规划引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关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意见,制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关规划。
(二)明确建设重点。以东湖科学城、武汉新城、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车谷产业创新大走廊等为重要平台,建设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主阵地,明确各主阵地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三)强化支持保障。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在建设用地、建设资金和运行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保障;政府统筹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科技型企业等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
三、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健全激励创新项目管理机制
条例着力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协同开展创新活动,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优化创新生态,增强创新整体效能。
(一)激发创新主体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主体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进行科技创新并协同开展创新活动;健全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鼓励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培育技术创新人才。
(二)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创新人才培养;建立健全激励创新的项目管理机制,合理设置科技项目申报条件,创新经费监督管理方式。
四、完善创新人才支持措施,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人才是第一资源,是科技创新的核心支撑,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作用是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强化人才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在出入境、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为创新人才提供便利服务;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支持青年创新人才发展;加大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向科学家更多地赋权赋能。
(二)助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改革。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实行多元评价方式,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创新价值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科技创新的成败。条例多管齐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一)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组织协调和政策协同机制,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促进创新主体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三)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开放科技创新应用场景,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加强科技园区建设,促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完善产业布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
六、加强科技金融支持,为科技创新赋能助力
(一)强化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科技创新股权投资激励奖补政策;可以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同时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作用。
(二)加强金融支持。健全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投资基金体系,完善符合科技创新创业投资规律的国有投资基金投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加强对科技型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服务;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科技专营机构,开发科技型企业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多措并举多方合力,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一)大力培育创新文化。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弘扬科学家精神、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二)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技术经理人、创业孵化人才、知识产权人才等科技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鼓励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加强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创新创业特色街区(园区、楼宇)和创新创业特色小镇建设,政府加强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推动创新创业载体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鼓励将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改造为创新创业载体。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重点行业领域侵权行为快速查处等机制,加强对创新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和服务。
(五)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规定科学技术人员、相关负责人的免责情形,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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