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举行《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的公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举行《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听证的公告
  • 发布日期:2024-10-15
    来源:武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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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效,省人大常委会将于2024年10月29日上午,就《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江汉区人大常委会举行基层立法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法听证内容

(一)关于电梯安全保险。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鼓励相关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及使用管理责任人购买电梯安全保险。电梯安全保险是否符合实际需求,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如本条例规定强制购买电梯安全保险,是否必要、可行?

(二)关于乘梯行为规范。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八类禁止性行为,并在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发挥作用?现实中还有哪些经常发生,亟需予以管控的行为?

(三)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将其用于电梯运行维护。上述规定是否可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否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者电梯更新?

(四)关于电梯更新申请条件。根据民法典有关要求,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条件,明确了加装电梯参与表决及同意的业主比例。对于经常发生故障的电梯,能否适用上述条款启动电梯更新工作?

(五)电梯安全领域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对条例(草案)其他条款有何意见建议?

二、立法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听证陈述人是应邀参加听证会、围绕听证内容发表意见的人员,从报名参加听证的公民中根据报名顺序、所持观点、行业特点等遴选。旁听人从报名人员中确定。

三、立法听证报名时间、方式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意作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参加本次听证的,请于10月22日前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武汉市江汉区人大常委会报名。报名时应当说明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报名作为听证陈述人的,还应提供对听证内容所持基本观点及理由。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名单确定后,将于听证会举行前通知其本人。

报名电话:027-85481611,027-85481632(传真)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电子邮箱:Jhqrdbgs@163.com

四、其他事项

(一)《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请登录湖北人大网(http://www.hppc.gov.cn/p/35131.html)查询。

(二)对条例(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也可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430071  电子邮箱:srdjfc@163.com)。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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